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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2024-03-19 15:31  

校财务〔2024〕1号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居民纳税人年度终了需对上年度个人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为便于教职工办理汇算清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的若干关切事项转告如下:

一、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三、汇算清缴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四、汇算清缴办理方式

1.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推荐使用);

2.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 WEB 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

五、收入及已预交税款信息查询

1.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要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可查询2023年各项收入及已预交税款信息。

2.纳税人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收入、预交税款以及年度申报时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等可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数据进行确认、补充完善。

六、补税及退税的办理

1.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如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但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2.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七、其他

1.需了解汇算事项详情的,请参见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也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

2.对学校工薪收入及代扣代缴税款事项有疑问的,可参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附件)或联系财务处刘老师,联系电话:88151821。

附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


财务处  

2024年3月18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常见问题解答

一、如何准确地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答:您可以登录税务总局官方发布的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根据引导进行相关操作,查看、确认或补充完善本人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等,系统可以自动计算出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二者差额。您如果需要退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申请退税;您如果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且补税金额大于400元的,则须办理年度汇算。

二、个税汇算清缴年终奖如何选择最优计税方式?

答:学校在发放年终奖时,已为您初步选择最优计税方式代扣代缴个税。您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中,选择“单独计税”或“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比较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补(退)税额,选择对您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

三、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答:1.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一种情况:在一处取得“劳务报酬”,另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纳税人,且一年中的“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必须进行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二种情况: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2023年1月1日后,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这里劳务报酬无论是否超过4,000元,都是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与预扣预缴有所不同。

四、如何准确地知道自己获得的证书能否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您可以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搜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查询,同时,证书中列明的批准日期应在享受扣除的纳税年度内。在此目录范围外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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